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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努力 涉嫌罪名由信用卡诈骗罪变更为窃取信用卡信息(未遂)罪

作者:黄锦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6-24 18:30 浏览量:946

【案情】

2014年6月份起,农某某纠集黄某某(一组组长)、林某某(二组组长)等人为其套取他人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期间,林某某又纠集李某某等三人一同作案。

2014年7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带领李某某等一组四人紧随一组人员到达广东省四会市后,积极寻找银行户外柜员机,伺机作案。后在不同于一组组员作案的时间段内,林某某、李某某在建设银行一柜员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以及读卡器。待等到银行卡用户插卡操作后,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该期间,林某某组人员成功装机一次。

2014年7月22日,林某某再次来到该柜员机上装机,但装机成功后,即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在未拆除装备的情况下迅速逃离四会。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公安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拘和逮捕,本案共涉及金额为57950元。

本律师受李某某亲属的委托,经过会见向李某某了解案情后,即向四会市检察院提交李某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如李某某在本案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现时的法律法规,其面临着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案经历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本律师一直坚持李某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观点,并多次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到公诉时,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未遂)进行公诉。

【判决结果】:

于2015年6月5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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